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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释义(51)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老师参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规范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活动专业性要求的规定。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医药卫生领域的一些评审、评估、鉴定活动作了规定,具体涉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机构、科研课题的立项等内容。
例如,在技术职称和职务评定方面,执业医师法第6条规定:“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医疗机构评审活动方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老师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在科研课题立项方面,科学技术进步法第62条第1款规定:“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此外,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药品种保护等方面,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评审、鉴定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不论中医中药、西医西医,同样适用。
本条的规定则是对这些现有法律制度在适用于中医药活动时提出的法定要求,即开展这些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老师参加,核心是要保证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活动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为了避免实践中发生“以西评中”的现象。
例如,一些中药已经有上千年的使用历史,其作用已经被实践证明,但其作用机理难以用西医理论解释。因此,在进行中药临床效果评价时,简单套用西药评价的标准和程序是不科学的,需要根据中药的特点设计有针对性的评价方案。这就需要有真正懂中医药的老师参与进来,按中医药的规律进行评价。
中医药有其自身特点和规律,要坚持同行评议原则,避免用西医西药的标准衡量中医中药、“外行评内行”,确保评审、评估、鉴定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条的规定不是新设许可,只是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评审、评估、鉴定活动的规定作了衔接,细化了要求;且应当成立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老师参加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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