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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三节消费税纳税地点

环球网校·2019-07-05 09:43:54浏览35 收藏3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三节消费税纳税地点”本文分享消费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推荐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纳税地点

1、销售、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 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受托方代收代缴)

受托方为个人 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方自行申报)

3、进口 报关地海关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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