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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目前农信系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大概有四种模式。
一、大一统的农商行
这种结构目前只存在于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都是这一模式。在此模式下,大一统的农商行作为一家独立法人,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模式下的农商行,与其他商业银行没有本质的差别,省联社做为一个实体已经消失。
二、省联社—县级联社二元体制
这是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农信系统所采用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各县级联社作为独立法人,共同出资成立省联社,省联社不作为经营实体,仅承担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这种模式下,县级联社在法律上独立,但在经营、管理上均受到省联社诸多掣肘。
三、双头管理模型
双头管理模型的典型代表为深圳农商行和天津滨海农商银行。深圳农商行不归广东联社管辖,自行其是;天津滨海农商银行也不归天津农商银行管辖(尽管天津也是大一统没有省联社的),甚至滨海(2007)比天津农商(2010)成立的还早。但出现双头模型的深圳和滨海,不仅在当地,甚至在全国都有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地位,是其他地区难以模仿的。
四、省联社整体转型农商行
采用这一模式的是黄河农商银行,前身为宁夏省联社,2008年带着直属的银川联社转型而来。黄河农商既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又通过控股的方式对下面19家县级法人社承担管理职能。简单来说,黄河农商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农信系统改革不完善的典型。
在上述四种模式之外,还有一些特例。一个是苏州银行,前身是东吴农商银行,2010年改制成为了苏州银行并脱离了农信系统,是由农商行转制为城商行的;另一个是江南农商银行,是由常州地区的几家联社合并而来的,虽然尚未脱离江苏农信系统,但是自主性也是很强,并且一直都在蠢蠢欲动打算自立门户。不过这两家都不是省联社,所以就不纳入模式下了。
至于省联社与县级联社的关系,早期的农信系统只有省联社—县级联社这一个模式,既没有地市级这一层级,也没有农商行这一概念。后来随着改革的深入,不仅有的县级联社改制成了农商行,也出现了多家县级联社跨区域合并成立的地市级农商。但不管是信用社还是农商行,不管是县级还是地市级,除非演变成双头模式,否则仍属于省联社管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