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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第三节票据的记载事项

环球网校·2019-06-25 09:44:23浏览89 收藏44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第三节票据的记载事项”本文分享票据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掌握本文知识点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制度

第三节 票据

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第三节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法律后果: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举例:出票日期

2、相对记载事项

法律后果: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

举例: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任意(可以)记载事项

法律后果: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

举例: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法律后果: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举例:约定违约金并记于汇票上,这种记载只具有民法上的效力,而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5、【补充】记载无效的事项

法律后果: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举例: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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