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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二章第二节会计档案销毁

环球网校·2019-06-19 09:30:23浏览58 收藏17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二章第二节会计档案销毁”本文分享会计档案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掌握本文知识点。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核算和监督

会计档案销毁

销毁程序

“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销毁“前”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后“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可以销毁:

1、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

2、签署意见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个负责人两个经办人, 3+2】

3、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纸质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电子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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