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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30):税务行政法制

环球网校·2019-06-12 16:24:00浏览71 收藏28
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税法》精华复习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的时间,清楚税法科目中哪些考点应该记住,哪些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30):税务行政法制”,请考生仔细复习。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汇总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形式、行政法规形式、部门规章形式(有上限)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2.没收财务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听证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2.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级管辖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4种情況

点击做题——考点“税务行政法制”配套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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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30):税务行政法制”。更多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讲义和试题,请点击“免费下载”后即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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