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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存款业务的原则

环球网校·2019-06-05 17:15:13浏览43 收藏4
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复习的基础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存款业务的原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总

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目前,我国能够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照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机构支付存款的能力。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

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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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存款业务的原则。想获取更多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和试题资料,可点击“免费下载”后进入下载页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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