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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确保移交承接工作平稳过渡,根据“5•21”省政府专题会精神,5月27日,总队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19〕206号),明确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相关事宜。
《通知》指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在新的法规、标准等出台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按现行消防法规、标准、评定规则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通知》要求,职责移交承接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应指定专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职责移交承接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通知》强调,职责移交承接前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资料,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保管;职责移交承接后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资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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