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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57):票据的变造

环球网校·2019-05-22 13:24:03浏览28 收藏5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57):票据的变造 "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2.票据变造法律后果

(1)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协议约定优先适用。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任意规范vs强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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