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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技发展观,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3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2雨水量
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原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注:1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条文说明】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中虽然将一般地区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调整为1年~3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设计标准仍偏低。
表3为我国目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情况。美国、日本等国在城镇内涝防治设施上投入较大,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5年~10年。美国各州还将排水干管系统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100年,排水系统的其他设施分别具有不同的设计重现期。日本也将设计重现期不断提高,《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2009年版)中规定,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在10年内应提高到10年~15年。所以本次修订提出按照地区性质和城镇类型,并结合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适当提高我国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并与发达国家标准基本一致。
本次修订中表3.2.4的城镇类型根据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进行调整,增加超大城市。城镇类型划分为“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城区类型则分为“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的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其中,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
根据我国目前城市发展现状,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将“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单独列出。以德国、美国为例,德国给水废水和废弃物协会(ATV-DVWK)推荐的设计标准(ATV-A118)中规定:地下铁道/地下通道的设计重现期为5年~20年。我国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的规划中,将下沉式广场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50年。由于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的汇水面积可以控制,且一般不能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相结合,因此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应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相协调。
表3我国当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
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按表3.2.4B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4B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预警和应急等控制措施。
表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注:1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条文说明】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鉴于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内涝防治的设计标准,本规范表3.2.4B列出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积水深度标准,用以规范和指导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
本次修订根据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调整了表3.2.4B的城镇类型划分,增加了超大城市。
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及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数学模型计算。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执行表3.2.4B标准时,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
表3.2.4B“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该车道路面标高最低处的积水深度。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15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因此表3.2.4B规定每条道路至少应有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1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10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上海市关于市政道路积水的标准是:路边积水深度大于15cm(即与道路侧石齐平),或道路中心积水时间大于1h,积水范围超过50m2。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内涝防治系统包含雨水管渠、坡地、道路、河道和调蓄设施等所有雨水径流可能流经的地区。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100年或大于100年,英国为30年~100年,中国香港城市主干管为200年,郊区主排水渠为50年。
图1引自《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2001年版)中日本横滨市鹤见川地区的“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图1反映了该地区从单一的城市排水管道排水系统到包含雨水管渠、内河和流域调蓄等综合应对措施在内的内涝防治系统的发展历程。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中的排水管道调蓄应对措施时,该地区的设计重现期可达10年一遇,可排除50mm/h的降雨;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和利用内河调蓄应对措施时,设计重现期可进一步提高到40年一遇;在此基础上再利用流域调蓄时,可应对150年一遇的降雨。
图1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鹤见川地区)
欧盟室外排水系统排放标准(BSEN752:2008)见表3A和表3B。该标准中,“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StormFrequency)”与我国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相对应;“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FloodingFrequency)”与我国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概念相近。 表3A欧盟推荐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
地点 设计暴雨重现期重现期(年) 超过1年一遇的概率
农村地区 1 100%
居民区 2 50%
城市中心/工业区/商业区 5 20%
地下铁路/地下通道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