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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释义(22)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目前,一些中药材的种植养殖者为了提高产量,盲目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导致中药材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标,影响了中药的质量安全,所以在种植养殖过程中,需要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方面依法加以严格规范,从源头上把好中药材的质量关。
本条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第一,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
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有利于提高中药材质量,在此方面,一是要制定规范标准,二是要提高规范化种植养殖水平。
目前,我国的中药材生产组织形式还是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形式,这种生产方式造成规范化和规模化程度低,药材种子、土壤、农药及药材采收、加工、储藏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措施难以有效实施。
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提出,要全面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制定中药材主产区种植区域规划。加强对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引导,大力发展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合作联社,提高规模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
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是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都有明确要求。如《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量、次数、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产品。《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等。
在农药方面,2002年农业部发布公告,明令禁止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毒鼠强等18种农药,2006年6月农业部等四部委发布公告,自2007年1月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甲基对流磷、对流磷、久效磷、磷胺5种高毒农药。在兽药方面,2002年3月农业部发布公告,列明了21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此外,2001年2月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中,明确禁止在反刍动物饮料中添加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中药材种植养殖者在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时,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中药材种植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本条规定禁止将高毒、剧毒农药用于中药材种植过程。《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2002年农业部出台规定禁止将甲胺磷、甲基对流磷、对流磷、久效磷等19种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禁止将三氯杀螨醇、氯戊菊酯用于茶树施药。
2015年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本条的这一规定也是与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相衔接的。
第四,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
通过药用植物种质创新及良种繁育,可充分发挥其优良属性,良种选育是提高植物产量、质量和经济利用价值的重要措施。2015年《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提出,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推广使用优良品种,推动制订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在适宜产区开展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种子种苗繁育,从源头保证优质中药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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