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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 16 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7 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等 16 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根据文件要求,根据新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我省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的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受理或正在组织鉴定考试报名的,按照原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二、按原申报条件报名参加鉴定的人员,于 2019 年 5 月 31 前组织完成鉴定。
三、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按照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具体职业和申报条件见附件 1、附件 2。
附件:1. 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
2. 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9 年 4 月 22 日
附件 1 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
附件 2 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2019 年版)
1.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2.申报条件
——四级/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三级/高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年(含)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
(5)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 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注:1、相关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 2、相关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 3、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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