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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6):共有

环球网校·2019-04-28 14:26:24浏览63 收藏6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6):共有”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除外。

2.共有的一般效力

(1)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协议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

(2)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对内追偿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共有的效力

类型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1)示例 3人合起来买了辆车,各占1/3 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家庭、夫妻共有
(2)份额 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3)分割 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 存续期间,原则上共同共有人无分割请求权
(4)优先权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无优先购买权
(5)担保 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6)物上请求 受到妨害,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  
(7)处分(重大修缮) 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司法解释】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提示】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不支持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并非同等条件:未按期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并非主张购买: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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