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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单位法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消防第一责任人
2018年5月29日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了《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金伯中、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杨国宏通报和解读了这项指导性文件。接下来,浙江将在全省各级推动该意见的落实,助力浙江省在三年内打好消防安全形势的“翻身仗”。
近年来浙江发生的火灾事故特别是几起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公共消防基础总体滞后,消防规划存在滞后,消防站、装备欠账较多,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速度较慢。
去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则是浙江贯彻落实总纲的具体细则,是为浙江消防安全工作打基础、管长远的指导性文件。
首次规定了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新增12个部门的行业系统消防管理职责,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第一责任人,重点推进火灾高危领域消防安全治理,加大消防经费投入,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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