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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紧密结合福建实际,从八个方面提出具体意见,促进规范管理,完善整改制度,深化防护体系建设,提升审计成果运用,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完善了整改责任制度,明确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制定审计整改计划,按项逐条明确整改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层层压实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整改分类落实机制。
完善了审计整改跟踪落实制度,实行对账销号。建立“审计查出问题”和“整改落实结果”两个台账,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项逐一对账销号。按期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不定期组织“回头看”,持续跟踪督促。
完善了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及时协助执行审计部门提请的整改事项,严肃移送查处,合力推进审计整改。要完善审计整改督办机制,以党委政府专题研究督办、主管部门专项督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督导为主要抓手,促进重点、难点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完善了审计成果运用机制,加强考核奖惩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各单位要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在推动审计整改落实提升成果运用方面的作用。加强预警教育,深入开展审计宣讲活动,推动审计关口前移,防止问题屡审屡犯。
完善了审计整改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程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不按规定配合整改等情况,审计机关可视情况提请本级党委和政府或建议纪检、组织和主管部门等约谈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没有得到整改落实的,审计机关可提请党委约谈。其他问题没有得到整改落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视情况会同审计机关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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