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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8年下半年安徽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部消防局《关于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公消[2012]351号)的要求,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安徽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皖消防[2013]51号)的规定,现对全省2018年下半年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布,信息公布期限为6个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届满且整改完成,经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删除公布信息。同时本次公布信息抄送省级工信、住建、工商、教育、文化、卫生、安监、发改、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
安徽省消防总队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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