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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如下: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1.调查报告具有真实性。
2.调查报告具有证据性。
3.调查报告具有建议性。
4.调查报告具有不可复议、诉讼性。
(二)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
1.事故批复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
2.作出事故批复是对确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实施事故追究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3.事故批复是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
4.行政相对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2.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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