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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会计师项目管理办公室、各授权机构、《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持证人员:
为方便持证人员按期完成继续教育并进行证书签注,特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通过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考试(包括初级和中级),获得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是持证人员具有履职能力与水平的证明。根据《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认证项目规程》相关规定,取得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应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以不断提高持证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维护证书的有效性。为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特制订《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章 签注条件及内容
第一条 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签注一次。证书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签注后方具有连续有效性。
第二条 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的签注内容为:持证人员过去两年期间所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条 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以学时记录为签注依据。中级证书持证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初级证书持证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签注依据和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条 本办法认可的签注依据包括:
1.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学会组织的境内外业务培训。培训结束时,取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或国内外同类协会、学会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2.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各地方协会、行业分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3.参加高等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或继续教育课程,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4.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在《中国管理会计》杂志、《中国总会计师》杂志和国内省级以上财经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一篇。
5、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取得《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6、在所负责的工作中完成重大或创新项目,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交项目报告(2000字左右),并附省或地、市及单位证明,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7.参加管理会计师项目网(包括初级和中级)继续教育平台的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学时,自动生成的学时证明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学时包括:
1.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学会组织的境内外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2.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各地方协会、行业分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3.参加高等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或继续教育课程,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4.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在《中国管理会计》杂志、《中国总会计师》杂志和国内省级以上财经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一篇,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5、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取得《结业证书》,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6、在所负责的工作中完成重大或创新项目,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交项目报告(2000字左右),并附省或地、市及单位证明,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7.参加管理会计师项目网(包括初级和中级)继续教育平台的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年度学时,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第四章 签注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实行电子签注。持证人员可以通过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官网进行电子签注;也可以通过管理会计师项目网(包括初级和中级)链接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官网相关栏目进行电子签注。
第七条 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电子签注为免费签注。
第五章 继续教育和签注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理会计师项目网(包括初级和中级)继续教育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并为其提供学时证明。
第九条 持证人员在取得证书两年后,通过管理会计师项目网(包括初级和中级)继续教育平台进行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可通过管理会计师项目网站链接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签注;以其他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可自行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电子签注。
第十条 签注结束后,可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证书签注状态查询。
第十一条 不符合签注条件未能签注或者到期未能办理签注的,其所持证书自动失效。对失效证书,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将定期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