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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客观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考工作人员和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根据职责权限,对监考工作人员和应考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核定处理。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清晰、适用准确。
第五条 监考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经认定情况属实,将被取消监考资格和差旅补助等相关费用,情节严重者,呈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再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时间抵达指定考点及未按要求布置考场的;
(二)考试前未按规定宣读考场纪律及相关要求的;
(三)擅自推迟或延后考试时间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启动试卷发放和考试后删除考卷信息的;
(五)玩忽职守,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单位、个人贿赂或吃请,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履行监考职责、不进行考场巡视、不处理出现问题的;
(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规定要求放置指定地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按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或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机考开始30分钟内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
(四)机考中,未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关闭电源及其他与考试无关操作的;
(五)机考中,抄录有关考试信息的;
(六)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七)考试期间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其他应给予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并计入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两年。
(一)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抄袭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功能、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四)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五)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扰乱考场正常秩序的;
(七)妨碍、拒绝考场监考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八)侮辱、威胁、诽谤监考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考人员的;
(九)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应考人员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监考工作人员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违规违纪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或以上监考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
第九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后,形成书面处理建议,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最终核定处理,并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以通知形式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监考工作人员和应考人员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