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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建筑高度的几种情况
21米,相当于7层
27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分界线,相当于原规范9层
33米,相当于原规范11层
54米,相当于原规范18层
剪刀梯:54米以下(18层)的住宅,不需要设剪刀梯
消防电梯:33米(12层)以上均设消防电梯
封闭楼梯间:21~33米(8~11层)
防烟楼梯间:33米以上(12层以上,原规范19层以上)
前室:三合一前室正压送风:两个楼梯分别送风,合用前室单独送风。
二、防火墙与防火隔墙
用于划分防火分区的墙一律为防火墙,用于特殊场所的隔断墙就是防火隔墙,比如:设备房、风机房、风井、前室、楼梯间等,这些部位的特点是。
如果需要开门一定是防火门,任何管道穿越都要将管道与墙的缝隙做防火封堵,风管要加防火阀且防火阀前后各2米风管要做防护处理(壁厚加大、作不然材料的绝热且加保护层、做防火风管),塑料管穿越时除满足封堵外还要在管道上作防火处理(弹性阻火圈、防护套箍等措施)。
三、锅炉房
1、耐火等级:丁类。
2、防火间距:4吨(2.8MW)以上按丁类厂房,(与高层15米),4吨(含4吨一下)按普通民用建筑。
3、通风:正常6次,事故12次/时
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天燃气相对密度0.5548)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锅炉间面积10%,锅炉规范);
4、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四、风机房
普通条文: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
(1)排烟单独设置或与平时的通风合用,不得与补风风机、正压风机合用。
(2)补风、正压送风可以和用风机房
五、正压送风场所
1、避难间:
避难走道的前室及避难层(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怎么理解?既然是防火窗就不能做自然通风口)。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楼梯间:
(1)封闭楼梯间:自然排烟时开窗面积不低于中庭的要求:5%。
地上部分楼梯间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正压送风。强条:6.4.2,送风量按原高规前室不送风时的风量计算或选取。
(2)防烟楼梯间:风量按原高规执行,地上地下合并送风,风量相加。
(3)剪刀梯:合并送风风量相加
(4)当采用3合一前室时(剪刀梯的两个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一个前室),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送风系统,不能合并送风。
其它:楼梯间不送风的前提条件:
(1)每5层可开启外窗不小于2平方米
(2)利用开敞的阳台做前室,不论楼梯有没有外窗均不送风。
(3)利用凹廊做前室,不论楼梯有没有外窗均不送风。
(4)封闭楼梯间的梯门开向凹廊、阳台等室外空间时,不论有没有外窗均可以不送风。
(5)前室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时。注意,一定是不同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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