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票据行为

环球网校·2019-03-11 10:09:52浏览76 收藏30
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哪些考点应该记住,哪些内容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票据行为”本文主要讲述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权利取得、票据权利取得限制等内容。

【考点一】票据行为 ★★★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格式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金额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更改无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
签章 自然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章
①银行的签章,可以是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②其他法人或者单位的签章,可以是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签章不合要求 ①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合法签章的效力。

2.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比较

票据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标明“**”字样
无条件支付/承诺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 ×
付款地
出票地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有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合法签章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 因出票、转让、保证、质押等获得票据权利。
【注意】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现金买票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①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重点:被追索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因为法人合并或分立、税收、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限制
 
非法取得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重大过失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无偿取得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推荐免费下载:2019注册会计师讲义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精选微信公众号!我们会及时把报考信息、重要考点、备考技巧、试题等推送到您身边,勿错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

注册会计师考试精选微信公众号

环球网校小编温馨提示: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及时为广大考生整理六科精华资料,动动手指点击一下即可获得免费资料哦!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