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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取消特种作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环球网校·2019-02-25 15:16:11浏览194 收藏97
摘要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河北关于取消特种作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模拟试题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有关精神,省厅决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取消由部门规章设定的5项特种作业证明事项、5项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事项(见附件),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此文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12月10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资格证书
(复印件)
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部门规章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2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部门规章 申请人不再提交
3 执业证 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需提交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申请人执业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申请人执业证;” 部门规章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4 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申请变更注册时需提交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部门规章 申请人不再提交
5 履职情况证明 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项“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申请人书面陈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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