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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社局公布《衢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2019-2021年)》,由通知可知,育婴师证书分三个等级的,具体补贴如下:
❥取得初级育婴师证书,补贴1000元
❥取得中级育婴师证书,补贴1500元
❥取得高级育婴师证书,补贴3000元
衢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2019-2021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技能提升行动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精神,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弘扬工匠精神,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职业培训的普惠性、终身性和有效性,激励更多劳动者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技能致富之路,为推动就业创业,促进富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撑。
2.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全市培训12万人次,争取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比例达到26%左右,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31%左右。
二、明确职业技能重点培训对象和类别
3.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培训对象: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等。
4.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类别: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等;面向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徒制培训等;面向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有创业意愿的重点培训对象、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开展的创业培训;其他符合政策的培训。
三、广泛组织开展社会培训
5.做强做大技能培训。对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常住、在本市就业创业或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与衢对口支援地区和四省职业培训联盟签订协议地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按照每人不超过以下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级技师(一级)5500元,技师(二级)4500元,高级工(三级)3000元,中级工(四级)1500元、初级工(五级)1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对有职业资格证书等职业工种,制定本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对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男不超过62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的人员可纳入补贴对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年龄限制。
6.探索试行项目制培训。积极探索职业资格证书外的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地实际需求大但无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通过发布项目征集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成员项目联审,制定项目制培训目录清单,对实施项目制目录清单内项目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按照项目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给予每人每课时25元,最多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7.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
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培训补贴办法,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工种经联审列入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对参加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证书的人员,给予新证培训最高500元,复审培训最高200元标准补贴。
8.拓展丰富创业培训。支持创业平台、在衢高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重点培训对象、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给予1000元的培训补贴,同时要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9.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的培训培养,每年适时组织我市的省市两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到省内外对口院校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研修培训。标准按照省内研修班每人不超过1万元,省外研修班每人不超过2万元。探索“金蓝领”国(境)外培训。
10.加大对重点群体培训的支持力度。建立受经贸摩擦影响企业目录清单,加大对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培训力度,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2021年底前,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可参照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四、积极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培训和竞赛
11.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中、高级技术工人培养目标为主,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职技院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职工学徒原则上按学徒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低于6000元的,按实补贴;高于6000元的,超出部分按60%确定,职工学徒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支付。学生学徒补贴金额一般可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学生学徒培养期限为1年。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12.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推进企业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和职工转岗培训工作,根据企业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岗前培训。对开展岗前适应性培训和转岗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300元补贴。
13.鼓励企业岗位大练兵以赛代训。广泛开展技能竞赛,形成以全市技能大赛为龙头,行业性、地区性竞赛为骨干,各用人单位竞赛为主体的三位一体技能竞赛格局。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企业岗位练兵提升员工职业技能水平。企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列入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对企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予以经费补助:按每个竞赛工种1万元的标准补助,所有工种补助最高额度5万元。
五、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扩大培训供给能力
14.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技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条件和规模的企业培训中心,优先列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建设,辐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技能人才培养。
15.推动职技院校开展社会培训。支持职技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规定执行。职技院校社会培训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后,结余部分70%可用于支付参与项目在编人员的劳务报酬,且分配额度不得超过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总量的15%。各院校要严格区分社会培训和校内师生培训,做好社会培训收支的相关台帐资料,年度社会培训收入核算及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备案后,作为劳务报酬发放、审计和检查的依据。劳务报酬纳入单位工资总额管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6.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农民田间学校、农民教育示范基地等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农民技能培训工作。鼓励民办培训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培训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17.明确工作职责。全市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全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社保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规范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院校推进产教融合基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经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数字经济产业职工的技能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育部门要组织各类学校承担培训任务,加强高校毕业生、“两后生”的技能培训工作;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民政、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以及残联等部门单位要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定期公布(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如有需求,可视情适时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和项目制培训目录清单机制,明确年度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培训实施部门及相关信息。行业部门负责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职业工种和项目培训计划;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收集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和项目制培训补贴目录清单;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
18.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全市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要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一定的经费,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经费中提取出来的专账资金应建立专门账户,独立管理。鼓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涉及的第三方评估、培训标准教材开发、师资培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各有关行业部门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畴的,各有关部门自有专项经费的,按原渠道原标准从自有经费中列支;没有专项经费的或专项经费不足的,应当制订培训计划,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经费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培训并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结束后,各行业部门应将培训人数、补贴金额汇总统计后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
19.加大资金监管力度。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对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加快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信息互联互通,对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申请补贴对象应按规定在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信息系统中录入培训和鉴定等数据。开展各类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账,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并接受各级人社部门检查监督。
20.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广泛宣传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先进典型。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工匠精神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期间原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上级有策精神的,按策执行。印发之前符合专账资金列支范围但尚未结报支付的,按原补贴标准在专账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行制定本辖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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