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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第十五章讲义:人民币

环球网校·2019-12-17 14:01:07浏览36 收藏10
摘要 2020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拉开帷幕,环球网校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2020初级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第十五章讲义:人民币”相关辅导资料,希望考生们在基础阶段一定要学牢固,更多2020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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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人民币

(一)人民币的界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人民币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二)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

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统一印制、发行、兑换、收回、销毁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如下:

1.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时,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2.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三)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1、任何人不得以拒收、印售代币券等方式否认人民币在中国境内的法币地位,否则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2、伪造、变造人民币,或是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是故意毁损人民币、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等,均为违法行为。

出售/购买伪造人民币:未构成犯罪的,15日以下拘留,1万以下罚款;

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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