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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法创作中功利行为——中西传统功利主义思想考察
纵观中西传统功利主义思想,两者都认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主张以利来规定义,主张重义轻利、以义取利,这种义利观的实质是重精神、轻物质,认为道德价值高于物质利益,精神需求比物质需求更重要。中西传统功利主义者都把能否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作为判断行为的道德标准:即判断行为善恶的尺度不是依据某种道德准则,而是以外在的功利为基本规定。
二、书法创作中功利行为——书法自身的功利与非功利的转化和倾向
就书法本体来考察,书法的功利性以书法的文化形态,贯穿于书法萌芽、发展、成熟的全过程。就从书法有完整形态的甲骨文开始计算,到先秦文明的全面展开,下至魏晋文化的整体成熟,书法以文字记载的强势功能,独领中国文化和文明的风骚。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促动了书法形成和发展的进程,书法的发展和不断完善,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的步伐。这一时期,书法全方位地发挥并展现了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和作用,同时也全面展现了书法为社会服务的绝对功利性的优势。
三、书法创作中功利行为——对书法创作功利性的现象梳理和理性分析
通过学术考察和书法形成过程的回顾,不难看出,从学术的角度认识艺术创作的功利性问题,是一种正本清源、理清现象、理顺观念的最佳途径。
书法的功利性是客观存在的。书法作为中华民族的特殊艺术表现形式,无论过去、现在和未来,无论对社会和书法艺术的发展本身,都应当具有一定的功利作用和功利影响。关键是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积极健康的书法功利观及其对社会的进步影响。正确处理好组织者和创作者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强调书法艺术对人的精神影响力。提倡积极健康的书法创作功利观,鞭挞和否定腐朽的、消极的极端功利主义思潮和现象,在书法领域内长期出现或继续蔓延。
四、书法创作中功利行为——就急功近利的现象批判和遏制策略
在肯定书法创作功利性存在的同时,在认识树立正确的书法创作功利观的基础上,我们确实得承认,当前书法界,包括书法创作在内的书法整体活动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确实存在着极为浮躁的精神倾向和行为现实。冷静客观地分析这些现象,作为既古老又年轻的书法学科,确实存在着学科的学理性不强、学术的评价体系不完善、学科评价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也存在着人们对艺术的多样性、创新性理解的泛化,对主流文化趋向的盲目和对书法艺术审美标准的过分差异等问题,还存在着艺术组织的官本位化和协会领导人的非学术化和官僚化,包括组织活动中的过于人为的经济、权利等神秘的运作方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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