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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股东大会

环球网校·2019-11-28 13:58:28浏览51 收藏20
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打算报考2020年中级考生提前学习,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股东大会”本文围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介绍,希望考生打好基础,认真学习,提前掌握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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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一)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具体内容

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区别

1、年会 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监事会主席不可以)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开

1.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具体内容如图

(三)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别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股份公司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一般④+特殊②

①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②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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