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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有关意见请于2019年1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周 翀 郭小波
联系电话:0771-2843215、2845082
电子邮箱:gxzyyjyz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工作,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桂卫规〔2018〕5号)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后无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人员。
第二条 非传统师承方式(如参加各类中医确有专长培训班等)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能作为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的报名依据。
第三条 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报名或考核资格:
(一)经查实虚构学习经历或实践经历,提交虚假资料的(含师承指导老师、多年临床实践经历证明的提供者、推荐医师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需要停考处理的;
(三)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报名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报考。
第五条 推荐人应带齐相关证件原件与申请人到现场进行确认,并签订承诺书。
第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审核把关不严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由卫生健康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第八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在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不得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老师库。已纳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则取消其老师资格。
第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
第十条 外省(区、市)中医(专长)医师拟注册至本自治区的,应提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参加本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通过后方可注册。
《细则》“第十三条”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修改为:对通过审核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实行逐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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