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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下半年高考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现对下表中所列考生做如下处理决定,对以下处理决定如有不服,考生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名称 | 课程 名称 |
考生号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违规事实 对应条款 |
处理 依据 |
处理意见 |
呼和浩特市第三十四中学 | 普通 逻辑 |
090108101118 | 2019年 10月19日上午 |
002 | 005 | 携带《押题串讲一考通普遍逻辑》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呼和浩特市第三十四中学 | 新闻事业管理 | 020310100918 | 2019年 10月19日上午 |
017 | 016 | 抄袭试题答案和考试内容相关材料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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