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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9月,李某应聘进入A公司,从事培训工作。同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继续在A公司同岗位工作。2018 年2月1日,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李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与李某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裁决A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做到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往往会忽视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工作,这也是用工管理的风险点。如果劳动者据此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用人单位将会因疏忽而付出沉重的代价。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上一份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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