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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6日,李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A公司,双方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6年12月25日,A公司向李某发送《辞退通知书》,内容为:“因李某有意向其他单位求职,思想不稳定,予以辞退。”同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开除赔偿金一个月工资。
【案件解析】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除试用期员工,也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法定解除情形。如果不能证明就随意解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本案中,A公司开除李某的理由,并不是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法定解除情形,属于违法解除,故裁决A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赔偿金一个月工资。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认识上的误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法定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总之,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就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更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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