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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常识类知识点(34):上市公司基础知识

环球网校·2019-11-07 10:30:01浏览53 收藏26
摘要 事业单位考试中作答常识类的题目不可以浪费太多时间,环球网校编辑为大家整理了事业单位考试常识中的经济类考点“上市公司基础知识”,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可能会用到,希望各位考生可以做到每天积累一点点,在考试时可以对答如流,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上市公司基础知识

首先,哪些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主要程序是什么?

根据证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其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再次,公司股票在什么情况下会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公司股票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常识类知识点不是一下子就能记住很多,需要日积月累,环球网校编辑为大家整理了事业单位考试常识类知识点里边的经济类考点“上市公司基础知识”,希望可以对考生们提供便捷的学习来源,在作答常识类的题目时学会规划合理的时间,祝各位考生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下旗开得胜,考取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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