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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西省育婴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2019-10-17 16:30:40浏览39 收藏19
摘要 育婴师,一个近年来新兴的职业,婴幼儿早期教育市场迅猛发展,聘请育婴师进行早期的科学喂养,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职业领域,来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专业的服务。小编为大家分享“2019年江西省育婴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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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9年一共有4次育婴师考试,如果考生不想错过育婴师考试时间、可以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届时小编会短信通知您及时参加育婴师考试 !下面我们来看看2019年江西省育婴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详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2019年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管鉴定所站及培训机构,有关企业和院校:

现将《2019年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9年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一、鉴定职业

本省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详见附件《2019年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对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能够取得“双证书”。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我省产业和区域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的变化,不定期向全省公布。

二、鉴定时间

本省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如遇鉴定考生人数较多等特殊情况,统考日期将顺延一天:

江西育婴师职业(B类)考核鉴定时间安排表

鉴定安排 鉴定日期 网上报名时间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 网上缴费时间
第一次 4月20日 1月19日—3月27日 3月18日—4月2日 3月18日—4月8日
第二次 6月22日 1月19日—6月3日 5月20日—6月6日 5月20日—6月10日
第三次 9月21日 7月20日—8月28日 8月19日—9月3日 8月19日—9月8日
第四次 12月14日 7月20日—11月19日 11月11日—11月26日 11月11日—12月1日

注明:

1.缴费成功的考生或团体于理论考试前三天登录“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2.鉴定时间安排如有变动将在“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上另行通知

三、鉴定申报

省中心报名方式如下,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参照省中心报名方式制定本辖区报名方式。

(一)申报方式 鉴定申报分为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两种方式。省以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团体申报鉴定需由所在团体和个人申报通过“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jxzp.gov.cn)报名入口进行考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上报。

(二)申报时间

鉴定申报须于统考日前 25 个工作日完成,具体网上申报时间、现场资格审核时间、网上缴费时间由省中心另行通知。

(三)申报条件

按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的《2019年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

2019年育婴师考试报名收费标准

注明:补考按补考科目收费

四、证书领取

成绩合格的考生可选择到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书发放窗口或申请邮政快递服务领取证书。通过团体申报鉴定的考生由申报机构领取证书,通过个人申报鉴定的考生由个人自行领取证书。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地点: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如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调整、职业资格目录调整等情况,本省职业技能鉴定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补考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1号),2019年起,不再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只对2018年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组织一次补考,时间为2019年5月18日。新报名考生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省统一鉴定,日期为2019年5月18日,11月16-17日。

(三)其他鉴定项目统考月份与鉴定申报等事宜将由省中心具体安排并通知。如遇国定假日调整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鉴定时间等有关安排由省中心进行调整。

(四)技术技能人才类(A 类)职业一至三级和省管单位以及省管鉴定所(站)四至五级的鉴定考核由省中心负责实施;技术技能人才类(A 类)其他单位四至五级职业(工种)的考核鉴定由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 为节省考生成本,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考生所在地具备鉴定考核条件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以与省中心合作,承办技术技能人才类职业(A 类)三级和知识技能人才类(B类)考务工作。

(五)对提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工龄证明、职业资格等各类证书参加鉴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鉴定资格,伪造的证书、证明及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事后一经查实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造假,将取消其成绩并对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对于在鉴定考核中提供伪造证件、舞弊的考生,省中心将依照相关规定记录进社会征信系统。

(六)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四至五级职业考核鉴定的操作技能考核必须安排在具有实操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不得以培代考。所有考生资料包括报名资料、试卷、评分表、影像记录等)须保存一年,一年内不得销毁;证书核发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省中心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管理,精心组织,坚持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各职业(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7个工作日前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考核鉴定情况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以内的职业(工种)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进行,严禁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以外的职业(工种)考核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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