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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2003年5月发布的第16号部长令规定,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为:
1、 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 影视话剧演员;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 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6、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7、 社会其他自愿申请接受测试的人员。
具体要求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甲等,其他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不低于一级乙等,高等院校一般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国家公务员不低于三级甲等,电影、话剧、广播剧、电视剧等表演、配音人员,播音、主持人专业和电影、话剧表演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如律师 、医护人员、导游员、乘务员、营业员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等)其达标等级可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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