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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环球网校·2019-10-11 09:10:21浏览68 收藏13
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广大考生考前抓住税法考试重点,巩固重要考点,预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5. 【新增】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

注册会计师考试结束后,将在2019年12月下旬公布成绩。为了方便考生及时获取注册会计师成绩查询时间,环球网校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我们会及时提醒您该查询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请及时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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