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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人受刑事处罚(五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单位应赔偿责任的,不承担或负责人逃匿,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单位不合条件,发生事故,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的对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恶略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恶略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违反消防管理,通知改正,拒绝执行的造成后果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7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公安)部门执行。
8生产法中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9行政责任是国家机关认定(行为人)违法,承担的后果。
10吊装、爆破时,应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管理。
11负责人发生事故时,套你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2施工前没对安全技术做出说明,没完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13强制违章施工的追究(刑事责任)、
14.15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16事故调查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17分包不服从管理发生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8安全措施和临时用电协议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19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考核后任职。
20救援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编制。
21用没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自升式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的危及安全的设备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3特种作业必须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没有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4重大事故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当地政府管理部门。
25夜间,施工处必须设立(红色警示灯)。
2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损坏、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通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多地方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7起重机需带载行走不能超过允许重量的(70%),离地高度不得大于(500mm)毫米。
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28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9施工现场必须用临时消防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保证畅通,禁止在车道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30单位设备眼设施验收合格(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放在设备的显著位置。
31配电箱开关箱进出线口应在箱体的(下底部),严禁在 上、侧 、后或箱门处。
32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3潮湿或离地面高度低于2.5米的人工挖孔孔下照明必须是(36V)以下安全电压灯具。
34单位应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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