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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效力 |
效力:对债务人 |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
双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 |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
视为解除 的两种情形 |
①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②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但管理人不提供担保。 |
不得解除 的情形 |
①破产企业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②破产企业为出租人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