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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问、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l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El、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二、特殊用房的防火要求
除办公、宿舍用房外,施工现场内诸如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是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对于这些用房提出防火要求,有利于火灾风险的控制。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2)建筑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可燃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临时用房内,每栋临时用房的面积均不应超过200m2。
3)可燃材料库房应采用不燃材料将其分隔成若干间库房,如施工过程中某种易燃易爆物品需用量大,可分别存放于多间库房内。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较多,且其布置受现场条件制约多,不同使用功能的临时用房可按以下规定组合建造。组合建造时,两种不同使用功能的临时用房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其防火要求应以等级要求较高的临时用房为准。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现场办公用房、宿舍不宜组合建造。例如现场办公用房与宿舍的规模不大,两者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m2,可组合建造。
3)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组合建造;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组合建造;餐厅与厨房操作间可组合建造。
4)会议室与办公用房可组合建造;文化娱乐室、培训室与办公用房或宿舍可组合建造;餐厅与办公用房或宿舍可组合建造。
5)施工现场人员较为密集的如会议室、文化娱乐室、培训室、餐厅等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要求
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一般会搭建大量的供人员办公、住宿的临时用房,平时会有大量的现场工作人员活动及休息,一般这些临时用房都不能按照正式的办公楼、宿舍楼等进行防火设计,由此给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带来隐患。所以,本着既经济合理又能确保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的原则,对临时搭建的宿舍、办公用房提出下列防火要求: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临时用房是金属夹芯板房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建筑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