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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文件要求,考试成绩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