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18〕1449号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财政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8日
(联系人:金星;联系电话:68416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