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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 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保险费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