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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环球网校·2018-08-01 09:02:16浏览201 收藏40
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历年考试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难度主要在于需要分辨和记忆的内容比较多,需要同学们引起重视。
考点31: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空头、印章不符,未构成犯罪行为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银行机构违规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以上,并处 1 倍到 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5 万的,处 5 万以上 50 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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