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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审计厅关于2018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及中央驻粤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
根据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和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受理时间: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星期六、星期日
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1号1308室广东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联系人:黄战;联系电话:020-87078326、13600498037)。
为了提高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效率,节约申报人等待时间,请各位申报人到省审计厅报送申报材料之前,先行与我厅联系人电话预约报送时间安排。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2018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
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不作为申报高级审计师的必备条件,仅供参考。
(四)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五)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审计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七)审计业务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
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老师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八)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老师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九)本《通知》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申报材料的时间截至2018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3.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4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
《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准备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申报材料整理完成后,请上网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 jsrc/index.jsp)进行网上申报,待网上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启用的表格以及本文附件中的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申报人亦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址:www.gdrst.gov.cn)下载,使用其他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20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9份。
(3)学历或学位证、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4)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1份。
(5)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
(6)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①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原件);
②提供经省或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7)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9)《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
(10)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张(贴在表格《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上)。
(11)《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件1)。
(12)《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审计工作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1份。
3.审计业绩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
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论文、著作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负责职称工作的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行政单位不实行聘用制,不需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单位任何工作。
(4)“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四、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及材料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
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地级以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骑缝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中央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需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六)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评审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八)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五、评审费用
按照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的规定,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的申报人员按780元/人收取,地市的申报人员按700元/人收取。
广东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