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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四章教材考点:城乡规划控制线

环球网校·2018-06-21 12:58:36浏览111 收藏44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四章教材考点:城乡规划控制线,供大家学习参考,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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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 城乡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控制线:

城乡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具有特定用途,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紫线、绿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为加强对规划控制线的管理,原建设部相继出台以下部门规章进行专项管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和《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规划红线管理

规划红线一般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道路红线一般是指道路用地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宽度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用地红线内开发建设建筑小区时,还需要退红线2m左右,具体由地方规划管理部门规定。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遇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

(二)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划定

1.紫线划定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2.绿线划定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要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3.蓝线划定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4.黄线划定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划定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通信设施等。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三)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管理

1.紫线管理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老师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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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蓝线管理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括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4.黄线管理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四)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监督

1.紫线监督

对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参与保护规划的老师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老师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2.绿线监督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蓝线、黄线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在城市蓝线、黄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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