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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三章教材:对违法违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人员的处罚

环球网校·2018-06-16 08:10:01浏览73 收藏14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三章教材考点:对违法违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人员的处罚,供大家学习参考,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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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与政策

第三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对违法违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人员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要按照《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等行政处罚。即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的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二是将有关处罚记人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接受行政处罚或有犯罪记录的,将作为不良记录分别记人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形式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当依照《刑法》予以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在内的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起诉、处罚均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涉嫌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来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均应予追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涉嫌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均应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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