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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2)受欺诈
(3)受胁迫
(4)显失公平
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按诚信原则处理。
2.法律后果
(1)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受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可诉请撤销。说明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判决。
(2)被撤销之前有效,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3)被撤销:后果与无效行为完全相同。
(4)撤销权有存续时间,消灭撤销权情形
①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
②重大误解知道应当知道之日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没有行使
④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