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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追认权、催告权及撤销权区别?

环球网校·2018-06-14 09:15:01浏览122 收藏61
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9月8日-9日举行,为了更好帮助考生,针对考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追认权、催告权及撤销权区别?”本文针对教材内容中的知识点进行解答,希望考生认真学习,具体解答如下

问题:追认权、催告权及撤销权区别?

解答:

 

追认权

催告权

撤销权

主体

法定代理人

所有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

性质

形成权

意思通知行为

形成权

期限

经催告1个月内

--

代理人追认之前

方式

明示方式
(沉默=拒追认)

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
(无需诉讼仲裁)

后果

追认后合同行为有效

追认权被设置了1个月的时限。

撤销后合同行为无效

【历年真题-单选题】

16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5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

D.该合同效力待定,需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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