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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7年11月5日起实施。新《会计法》删除了原《会计法》中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7]549号)文件要求,自《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各市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等工作。原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调整作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不再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发证、换证的相关功能,继续保留会计人员管理其他功能,用于服务管理会计人员。
沈阳市财政局将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继续为会计人员提供信息变更(包括基本信息变更、属地信息变更等)服务,具体办理时请会计人员先登录辽宁会计网,在相应栏目提交申请后,按照提示信息携带相关材料到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会计中心窗口办理。
窗口地点:和平区七纬路10号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周三下午至15:00(法定节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024-22704418
会计处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