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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一般目的的建筑火灾风险评估相比,特定目的的评估有哪些不同?
所谓特定目的的评估是指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根据消防法规的要求必须进行的建筑火灾风险评估。特定评估时,消防部门通常会提出一系列列要求,有时也会制定参照的方法和标准。除了包含一般目的的评估内容外,对所有者、使用者的经济和运营承受能力的判定需要与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对于存在高风险的建筑,消防主管部门有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产停业、停止运营等强制措施。
2.建筑火灾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建立原则是什么?
1)科学性。指标体系应能够全面反映所评估建筑火灾风险的各主要方面,必须以可靠的数据资料为基础,采取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最大限度地排除评估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以保证分析评估的质量。
2)系统性。实际的分析对象往往是一个复杂系统,包括多个子系统,因此,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详细的剖析,研究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大限度地识别被评估对象的所有风险,这样才能:评估出它们对系统影响的重要程度。
3)综合性。系统的安全涉及人、建筑环境等多个方面,不同因素对安全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分析方法既要充分反映评估对象各方面的最重要功能,又要防止过分强调某个因素而导致系统失去平衡。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对于同类系统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标准。
4)适用性。风险评估的方法要适合被评估建筑的具体情况,并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所采用的方法要简单`结论要明确、效果要显著。若设定的不确定因素过多,计算过于复杂,则会导致使用部门难于理解和应用,反而取不到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