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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指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此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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