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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11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南宁市武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咨询电话:0771—6212980
责任单位:南宁市武鸣区卫生计生监督所
监督投诉电话:0771—6221188
办事对象:
申请补办在由南宁市武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医师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师。
办理地点、时间: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兴武大道161号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申报条件: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办理材料: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2
收费情况:不收费。
实施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医师执业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3-3.同2-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备注:
附件:申请材料目录